202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企业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将从预约合同、格式条款、情势变更三个维度,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预约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实践中,不少企业在签署框架协议或合作意向后,认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即负有诚信磋商并订立本约的义务。违反预约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本次司法解释的另一重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所谓"合理方式",包括字体加粗、标色、下划线等显著标识。企业使用格式合同时,应当对重要条款进行显著标识,并留存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情势变更原则在疫情后适用增多。司法解释明确,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风险(如原材料价格正常波动)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还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在电子合同管理中,应当注意确保电子签名真实可靠、保存完整的合同数据、建立规范的电子合同归档制度。
总体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规则。建议企业及时更新合同范本,完善合同审查流程,防范法律风险。